沙井街道司法所办事指南

    ID号:68  发布日期: 2008-03-07    截止日期: 不限  地区:其它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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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

(一)调解受理范围

1、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2、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村(居)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3、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抚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的民间纠纷。

(二)民间纠纷处理程序

1、接受、审核当事人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七日内立案或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

2、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承办人署名,并加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该经所长及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再加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1个月终结。

5、对基层调委会受理的疑难纠纷,应在接报后当即指导或及时参与调处。

当事人口头

或书面申请

审核

七日内立案

制作调解书

 

调查纠纷事实

调解纠纷

 

达成协议

 

告知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

告知当事人

向法院起诉

自行和解

 

撤回申请

调解不成

或告知当事人到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三)民间纠纷自理流程图

(四)调解员工作守则

1、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应当掌握的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2、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实真相,取证纪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搜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3、调解员开庭前要宣布开庭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开庭时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五)书记员工作守则

1、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2、对达成的协议制作好《调解协议》;

3、调解记录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签字;

4、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5、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6、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六)纠纷当事人守则

1、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调解庭纪律,尊重调解员。

2、当事人要合理合法地提出观点和要求,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尊重对方当事人,做到互谅互让,如有过错,要主动承担责任。

3、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要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自觉履行协议。

4、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选择另行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

(七)开庭程序

1、调解员宣布开庭,核实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介绍调解团组成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

2、调解员宣读开庭纪律。

3、调解员简要介绍该纠纷的情况。

4、由当事人陈述请求解决事项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

5、由调解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解意见。

6、调解员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7、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选择另行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

8、宣布休庭。

(八)人民调解庭纪律

1、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1)醉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3)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2、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对调解庭的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6)对于违反调解纪律的人可以责令退出调解庭。

(九)回避制度

1、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纠纷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3)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调解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调解过程中知道的,也可以在调解协议达成前提出。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纠纷的工作。

4、人民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委员研究决定。

二、查阅、借出司法所档案资料规定

(一)查阅司法所档案资料规定

1、查阅司法档案,要凭单位介绍信。

2、查阅人员应详细填写“调查档案情况登记表”,交接待人员办理。

3、查阅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按接待人员指定的有关内容查阅摘录资料,不得任意翻阅或摘录与查阅无关的材料。

4、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准拆案卷或撕下文件、照片,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线打圈、涂改或折叠。阅卷时禁止吸烟,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摘抄档案资料应用公文纸,不得抄在笔记本上,所抄材料应注明出处,摘抄人姓名及摘抄时间,自行校对并填写调查结果,交接待人员审查后加盖调查材料专用章,以示负责。所摘抄的档案材料要注意保密,严禁相互传阅,未经同意,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6、查阅或摘录材料完毕,就将案卷如数交还接待人员清点后方可离开。如需复印档案或拍照,要经所领导批准,并交付复印费。

7、凡摘录档案材料的抄件、复印件,应交本单位管理档案的同志登记保存或退回统一处理,不得借故私人保存。

8、保持接待室的安静、整洁。

(二)沙井司法所档案借出规定

1、司法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如特殊情况的确需要借出,必须经本所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借出手续。

2、借档案人对借出档案应负安全、保密责任,用完后要及时送还,还清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必须办理手续,借档案逾期不还者,取消其借档资格,并追回档案。

3、借用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拆卷或撕下卷内文件材料和照片,不得复印卷内的内容,不得在文件内划线、圈点、折叠和涂改,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借档人如有工作调动时,调动前应将档案送还,不得转借他人,如需继续借用,要重新办理借档手续,对档案损坏或丢失,视情节予以查处。

5、借档人交回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并签名和写上交回时间。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服务电话:27243848   传真:27243878

办公地点:沙井街道创新路司法劳动大楼7楼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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