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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信访
1、受理条件
(1)来信来访者应是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或是合法的用人单位;
(2)所诉案情应属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范围内的内容。
2、应提交资料
(1)来访员工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群众来访处理表》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属个人劳动纠纷投诉应提交经当地劳动部门处理的《宝安区劳动纠纷处理表》;
(2)来信者应提供具体、准确、真实的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3)来访的企业代表应携带《宝安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手册》并提供有关企业注册、劳动、工资等情况资料。
3、办理程序
(1)出示证件、提供资料;
(2)做好来信来访登记、记录;
(3)协调处理,转办、督办;
(4)结案、存档;
(5)答复来信来访者。
二、劳动监察
1、监察范围
(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3)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案件的查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2、办理程序
(1)登记立案。主理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调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批立案;
(2)调查取证。主理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依据,将全案移送审理科复核。案件移送审理科之前,主理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理。主理审理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审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3日内要求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主理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大队领导批准;
(4)处理决定。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理审理员应当在7日内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5)结案。劳动监察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仲裁
(一)立案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应提交资料
1、申诉人是劳动者的:
(1)申诉书一式三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2)申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返还原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时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印件。
(4)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证明书等;
(6)申诉人提交(5)项证明材料时,应尽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则立案室无法受理,提交同时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申诉人是工伤的,应提供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表和相关医疗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表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8)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9)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1类第(5)项要求相同);
(5)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6)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案程序
(1)申诉人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机构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
(3)立案后七日内向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4)答辩期满,仲裁机构确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四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机构应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三十日;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劳动合同办理:
1、申办条件
(1)员工方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审批;
(3)双方准备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
2、应提交资料
(1)《劳动用工管理手册》;
(2)员工签订合同的花名册;
3、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购买劳动合同书或自拟劳动合同书;
(2)用人单位购买劳动合同书后,发放《宝安区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汇总表》给用人单位填写;
(3)双方协商签字后用人单位到所在劳动部门备案。
五、办理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在深就业审批
(一)办理外国人就业申请材料
1、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6) 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8)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一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10)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1份);
(2)《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4、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5、变更《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6、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
(二)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1)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2)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3)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三)办理程序
1、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件。
2、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四)证件及有效期限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2)《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五)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
1、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2、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附表5)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携上述表格及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4、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六)办理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审批
1、申办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2、应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1、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1份,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其本人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就业手续:
1、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延期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5、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延期须提供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如延期页用完请提供上述规格相片1张,用以制作新证)。
遗失补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证件、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
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1、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附表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附表2);
2、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附表1)、《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3、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办理程序
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或港澳人员需要继续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六、招用劳务工
1、企业招用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2、企业招用劳务工后将资料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七、劳动保障事务
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一)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而没有就业的深圳户籍居民发放失业人员证。
(二)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社区居委会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及其它相关证明;
2、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申请脸填写《宝安区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表》;
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失业人员证。
(三)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一)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申报《再就业优惠证》:
(二)服务对象:
1、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就业并能提供在该企业工作证明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三)服务流程:
1、申请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管辖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员工证》及社会保险手册等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人员证》或《失业员工证》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③本人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二张。
2、申报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报送区劳动部门,区劳动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其中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地点:区劳动局办公楼公示栏)。对符合条件者,区劳动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再就业优惠证》。
(四)服务时限:15个工作日。
认定困难失业人员
(一)服务内容
对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对就业无特定要求,一年内有两以上求职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失业人员:
1、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3、妻双方均失业3个月以上;
4、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失业人员;
6、本人有其他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1)失业证;
(2)户口簿;
(3)失业双方失业的,需提供配偶方的失业证明;
(4)单亲家庭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书或丧偶证明;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有其他特别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填写《困难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7)经办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申请表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将申请表交由申请人到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三)服务时限:10个工作日。
职业培训登记
A、服务内容:
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或学历证明的辖区内失业人员。
B、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1、个人身份证、户口本;
2、学历证明;
3、《失业员工证》或《失业人员证》。
(二)经办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登记后,发放《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申请表》。
C、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
A、发放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颂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有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全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B、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C、补贴期限
补贴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D、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须填写《申请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a) 身份证;
b) 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c) 社会保险清单;
d) 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补贴支付
e)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f)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通过银行下拨补贴,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F、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
1、补贴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已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有固定工作岗位、已由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不享受以上补贴。
2、补贴岗位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包括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
3、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4、申请与支付程序
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单称《申请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a) 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b) 社会保险清单;
c) 自雇型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对象开具的接受服务和支付酬金的证明;
d) 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e) 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账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保险费补贴支付程序: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申请人未在户籍地居住的,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委托该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查核。然后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2、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和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银行帐户拨付补贴,同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安排人员值班。
服务电话:27296011 传真:27298812
办公地点:沙井街道创新路司法劳动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