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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程序
1、条件:具有沙井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1元/月)的,无违反《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差额救助。
2、程序:
(1)由户主向所在社区居委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社区居委进行调查了解,根据调查填报《沙井街道困难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3)社区居委在居务公开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社区居委将《申请表》、《调查表》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5)街道社会事务办入户调查;
(6)报区民政局审批;
(7)街道社会事务办根据区民政局《审批表》每月发放保障金;
(8)社区居委在居务公开栏公布保障金发放情况。
二、申请入住敬老院程序
1、向敬老院提出入院申请,填写入院申请表;
2、入住老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免冠照片两张;
3、经居委会同意,并加盖居委会公章;
4、入住老人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5、敬老院对入住老人进行资格审查;
6、入住老人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
7、社会事务办审批。
三、办理《老人优待证》程序
1、条件:凡属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口,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老人。
2、程序:
(1)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居委或原单位退管会提出申请;
(2)经审批符合条件的,要提交一寸彩照2张、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社区居委收集资料后,每季度统一上报一次给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批;
(4)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审批资料上送区民政局老龄委审批。
3、办理时间:
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办理1次(包括申办、换取、补办),具体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10日为各社区居委会收集办证资料时间。
四、办理残疾证须知
1、目前我国残疾共分为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及肢体残疾六类。
2、残疾等级鉴定的时间:每周一全天、周三下午14:00-17:30。
3、要求:身份证、户口本、2张两寸近期照片、有关病历资料并且本人亲自来。
4、视力残疾需到市或区级人民医院眼科检查最佳矫正视力或视野,之后持检查报告到深圳市用品用具服务站评估室 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5、听力残疾需到市、区级人民医院耳鼻喉科或深圳市早期干预中心进行纯音听力测试或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查,之后检查报告到深圳市用品用具服务站评估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6、肢体、言语残疾可直接到深圳市用品用具服务站评估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7、智力残疾需到深圳市康宁医院或深圳市早期干预中心进行评估检查,之后持检查报告到深圳市用品用具服务站评估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康宁医院预约电话:25603094,早期干预中心预约电话:83622775。
8、精神残疾需到深圳市康宁医院进行评估检查,之后持检查报告到深圳市用品用具服务站评估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康宁医院预约电话:25603094。
9、持残疾等级报告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残疾证。
10、深圳市联福中医康复中心功能障碍评估室:福田区西田路1号富连大厦1栋2楼。 电话:83349775 联系人:赫医生。
五、免费精神病药品领用规定
为了照顾我街道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精神病患者的服药,经区精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准备一批常用精神科药品,供给需要服药的病人。特制定免费药品领用规定如下:
1、户口在宝安区的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困难且申请了特困补助的(提供居委会和办事处相关证明);
2、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相关证明);
3、首次领药时提供专科医生处方或病历;
4、每次领药量不超过30天量;
5、领用者家属必须与管治医生签定服药合同并遵从医嘱按时去康宁医院复诊和检查;
6、不能提供特困补助证明的则要按药品进价购买或按比例酌情减免部分药费,但须提供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
六、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程序:
(一)对象及标准。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月补助500元。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月补助300元。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每月补助300。
4、80岁以上老人,每月补助200元。
(二) 程序:
1、老年人或其家属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
2、经审批符合条件的,按补助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审批表》原件两份;
(3)所在地社康站提供的诊断证明,(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类);
(4)《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
3、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核准。
七、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申请
(一)重残定补必须是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指一级(视力含二级)残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生下列临时生活困难情况的,年度内可随时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1、子女就读中、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等,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2、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3、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4、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5、本市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在申请补助时要同时上报有关资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3、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4、特殊困难救济如药费单据、病情鉴定、住院证明和需要缴交学杂费的原始发票等,个人申请书要实事求是详细报告困难申请理由。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服务电话:27729516 传真:27213280
办公地点:沙井街道办大楼404室
